能够见面。按照我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与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身份证。被拘留者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者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收容所民警应当核查会见人员的相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作出安排。与在押人员的会面应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地区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者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会见日会见或增加会见次数,数量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场所负责人批准。被拘留者委任律师会见被拘留者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于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接见后,拘留所应对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后送回拘留室。有条件拘留所可根据被拘留者或其亲友申请,安排被羁押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