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拘留所,就会对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甚至不会放过鞋子。从此以后,每天早晨起来,警察都要你们背诵治安条例,其实也不算什么,其实对于一般人,刚进入拘留所,就有一种自由被剥夺的感觉,很不适应,每天只能向窗口望风。不但如此,收容所的伙食一般也不怎么好,而且价格还贵,几十元一份,这样行政拘留的人,一定要带够钱。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并无特殊之处,它把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执照等并列,在程序上也不存在明显的差别。这种做法并不能反映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的自由权利的特殊性被忽略。从国际上看,由于个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限制个人自由措施的提出,必须由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行政合法性的一项基本要求。
换句话说,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大陆法系甚至在行政处罚法中都没有人身自由罚。按照羁押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者应接受法律、道德、文化方面的学习;参加拘留所的卫生清理;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拘留场所执行办法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规定、行为培养、技能训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第63条拘留所可在安全和被拘留者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被拘留者在所进行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