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告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非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被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住城市之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传讯时及时到达现场。保释只是手段,保释才是目的,所以被保释的嫌疑人.在收到保释后,被告人有义务按时到案。

3.证人不应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可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实施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规定及应承担的后果。被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缴纳保证金的,予以没收。区分情况,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监视居住之人.予以逮捕。因此,对于被申请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保证以后不再被羁押。就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而言,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14天,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是37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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