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员的拘留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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