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该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文书;将案件材料、证据等提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及案件卷宗材料。发出逮捕令时,应写出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国籍.住址.履历.所犯罪行及证据,已确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如果有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有关重大案件的讨论。这就提前了解了案情,为审查批捕做了一定的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核和批准的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要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在具体情况下,应分别采取两种方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签发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将拒捕原因连同卷宗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如需补充侦查,亦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条例》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通知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细则》第99条规定:对于未被羁押的,对于未被羁押的,应在收到逮捕通知书1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20日。《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释放被拘留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指定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复审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要予以执行。对批准逮捕进行审查,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
该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和批准逮捕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反法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作出逮捕决定。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和批捕。审批机关收到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决定。
决定逮捕的,应当出具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对于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出具不予逮捕通知书,对已被羁押的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逮捕权限方面,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是,当实施逮捕时,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逮捕措施。与此同时,逮捕证也由公安机关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