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行政拘留必然留有案底,即一般所称的前科劣迹,因为行政拘留实际上就是对已被确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肯定会留下一个案底,记入档案。
对违法者处以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调查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刑期通常为三天,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流窜作案时,可将其羁押延长至三十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刑期内公安机关侦查的,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证据不足或情节明显并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在被刑事拘留之后还可能出现案件底(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还是有一条路可以走,所以不可能留下一个案子的底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