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关于逮捕的期限有下列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也可按自己所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有罪必被逮捕,但实际上,在我国,逮捕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实施或适用的;对于逮捕,多数人都存在误解,不是所有嫌疑人都可以逮捕,而不是拘押完以后就必须进行逮捕。与此同时,当采取逮捕措施时,实际上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逮捕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