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捕期关于拘押期限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特殊情况下,对某一类案件,在调查期限届满后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监禁以上刑罚的,该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例如:(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涉及广泛、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而言,逮捕期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较长时期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如在审查起诉前已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小,检察院在批准后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后,就不是超期羁押。延长阅读:超审限和超期拘留有何不同?超限超过刑期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超期羁押侦查监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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