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30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对非法吸收公款罪的正式批捕,就表明在没有批捕前,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几乎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在被正式批捕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就受到法律的约束。延长阅读:被检察院批捕是抓人吗?检察机关不批捕是否退回法律部门?检察机关在批捕之后会给实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