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最长37天。警察对一个人进行拘留时,要出示拘留证。拘押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了不能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可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当在羁押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刑法典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准逮捕的情况:
(1)作为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共从犯、犯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4)由于邻里、亲友纠纷引发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一名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及居民委员会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6)嫌疑人为老年人或残疾人,且其身体状况不适合被拘留;
(7)应被逮捕,但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给自己婴儿喂奶的妇女;
(8)可判处不超过三年监禁,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9)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其他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批捕嫌疑犯有逮捕令,没有逮捕证就逮捕,即使行为人也属违法。如执法人员非法批捕,嫌疑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家经济赔偿。对法律没有了解的,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