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不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理期间不能结案,取保候审方法并无社会危险性。第67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