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的规定,可对三种时间进行刑事拘留:
(一)被拘留者,如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时,应于拘押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㈡延长一至四天。就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形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待查清;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尚未做出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案件性质的认定有影响。
㈢)30日。也就是说,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