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对于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一些案情复杂,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可达3个月。案件事实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展期的先决条件。我们所说的“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所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例如群体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众多的案件。
2.对特别案件的拘留期限进行调查。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届满仍不能结束的,经省.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可达5个月:
(1)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重大复杂事件。此类案件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新疆.青海等省、市、县之间交通状况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二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既重大又复杂,才能适用本规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均可延期。
(2)犯罪集团大案。刑法典中的“犯罪集团”是指相对固定的、有组织的、在指挥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3)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因罪犯是外逃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侦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上述二项条件须同时成立,方可适用本规定的延期。
(4)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省、市多、案情复杂、取证人员多、取证范围广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获准逮捕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这并非绝对。审结阶段为行为人搜集未犯罪的有关证据,当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无罪时,检察院批准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将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