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接到执行逮捕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治安部门实施逮捕的程序有: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当被拘捕时,必须向拘捕人出示拘捕令,并要求被拘捕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
3.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即刻释放的,给予释放证明。除非有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逮捕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捕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方便通知的,请在卷宗中注明未通知的原因。
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在不进行批捕前,可到办案机关或检察院查询是否已申请批捕手续,律师可抓紧时间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