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予以逮捕:
(一)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㈢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四)可能对受害人、告密者、控告人进行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逃跑。核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将疑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可处以十年监禁以上刑罚,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将其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违法行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
当妨害公务构成犯罪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只要符合批捕条件,检察院就一定会批捕。是否批准逮捕也不是受害人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但是只要已经构成犯罪,没有批捕不代表不能定罪量刑。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