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得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人民法院接到委托函后,应当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履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在三十日内,如果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