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留者的家属,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他人实施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拘押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了不能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可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警方将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刑讯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递有关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是一份以公安局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表明涉案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