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抚养权答辩人:###,女,汉族。被申请人:###,男,汉族。被告就被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一)被告与被答辩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被被告的婚姻关系。1.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前认识不够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异地网恋,感情淡薄,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进行深入的沟通,双方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常因家事争吵。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被申请人也有,被申请人予以认可。2.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感情不和而在分居满两年以上,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申请人带着女儿住满两年。夫妇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上.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相互扶持,不再相互履行夫妻的义务。
(二)婚生女由被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按月向被申请人支付xx元。1.婚生女与被申请人自出生起就一直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婚姻女性的健康成长。自出生起,就由被申请人照看生活起居,经过哺乳后.上学前班.念小学,共处七年之久,对于该事实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予以证实,而被申请人在起诉书中也予以确认。如果向被被申请人授予儿童抚养权,这将对他们的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将明显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所以被告养大孩子更有利于自己的健康成长2.结婚后随祖母外婆.外祖父多年来一直住在被告及被告父母家庭生活中。自被告出生起,被告的父母就在被告身旁帮助并引导被告抚养照顾多年来的婚生女。与此同时,被申请人的父母和姐妹因生活多年而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如能将抚养权判给被告,可以减轻女儿因父母离婚纠纷而引起的心灵伤害。
上述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3.被申请人工作稳定,收入丰厚,有经济条件来抚养婚生女。被申请人在快递业任职已四年,担任主管职务,属公司中层,工作十分稳定,月薪5000元,绩效奖金近7000元,收入可观,且应聘者父母健在,可供参考。这样,被告就有能力为女儿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鉴于婚生女是个女孩,而且年龄接近10岁,马上就要进入青春期,被告作为其母亲,是过来人,对于引导女儿的青春期更加方便和有经验。总之,为了维护女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被告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由被告行使其对女儿的抚养权,不仅在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