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不能通知,被捕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人。刑事诉讼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当公安机关逮捕某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被捕后,应立即将被捕者送看守所关押。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逮捕通知书,送达被拘留者家属或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嫌疑人有可能逃跑、隐藏.毁弃或伪造证据;2.不说真名.住址,身份不明;3.其他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以上情况消除后,应立即通知被捕者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未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上说明理由。亲属在羁押中应做的几件事:1。确认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在押人员进行拘留后,应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如得知家属被捕,且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

2.确定关押其亲属的地点。羁押地点可通过羁押通知书所载的拘留所确定;如果不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可直接向所知处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提出。

3.如果家属收到刑拘通知说,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家属可能怀疑有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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