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中,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就是要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有担保,也可以不担保。
但是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目前北京市各法院都没有统一的做法,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作担保,有些法庭仅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等的房屋作担保,也就是财产的担保;有些法院除提供房屋外,此外,还有一些法院仅仅要求提供担保金,而不需要提供担保房。
事实上,并非每一位申请保全房屋的当事人,都可以找一幢价值相当的房子或相当于房屋价值的钱,但如果无法提供担保,法院通常会驳回其保全申请。此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为当事人提供了又一条出路。职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要找一位有实力的人,并且具有信用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如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一方提供信用担保,当事人需要与担保公司签定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
最终,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诸如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担保资格的文件,曾做过的信用保证清单等文件。专门的担保公司所提供的信用担保,对那些无法提供住房或巨额担保的人有很大的方便,操作性很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北京市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保证,具体是否接受,需要律师和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