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相关规定,可作为参考: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另提出起诉。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2)年满10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一起生活,并且有抚养能力;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第17条,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予以批准。按照相关法律,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内,其状况或抚养能力有很大变化,出现对子女抚养不利的情况,都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子女的抚养权。

一般而言,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需要申请公证处作出相关变更公证,是需要离婚男女双方协商后自行决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若男性和女性对协议存在不确定性,或对未来实施有疑问,可选择法律合规性公证机构,采用相关公证程序,由公证人进行公证。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先由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若经双方同意,则法律准许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协议公证,但签完合同之后,问题就解决了,最要紧的是,不管怎么说,最终需要法院判决确认一个更多的子女的抚养权协议,以使该协议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体现对外效力。需提供更改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如诉讼离婚,提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总之,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处公证时双方自主选择的,可以作为有条件、有需求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选择,但不是强制措施。有一条需要强调,未经法院裁决确认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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