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在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并附上卷宗、证据,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派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审查。检察官应当查阅卷宗材料,对卷宗进行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