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和拘留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这种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随后决定撤消该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并执行了原判刑罚;
4.强迫或以殴打.虐待或教唆.纵容另一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对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予以逮捕。嫌疑犯被捕后,建议嫌疑人家属在此期间,找一位较为资深的律师进行辩护。抗辩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收取费用,高级律师收费肯定比没有经验的律师收费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