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父母离异之后,对孩子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孩子们不论住在哪一方,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所以,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没有改变,任何一方都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无权放弃子女的监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者,或者对其无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选择后者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如有辨认能力,则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这一规定还从侧面反映出除法定原因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配偶离异后,其监护人变更条件有3种情况:1.目前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未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没有履行监护义务3.监护人失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