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权不得经协议随意变更,未成年者父母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者,以下人士为单独监护人。1.外祖父母;2.兄妹;3.近亲、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就未成年人而言,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除非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祖父母以外的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才可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