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能否更改子女的监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夫妇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于孩子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在实际生活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撤销监护权。要改变监护制度,首先是要提出申请,然后举出相关的证据,最后才能成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