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存活并保持其身体健康,并获得饮食、着装、居住等条件;
2.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正确地教育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指导和管理,防止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5.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从事不适合其智力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
9.保障未成年人不早婚;
10.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犯的合法权利;
11.保证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协助;
13.以赔偿代替;
14.监护人不得准许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童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