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监护中的人身监护权和亲权监护权的内容基本上相同,其中包括:
(1)居所指派的权利。未成年者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处。这是由监护人行使的权利。
(2)归还请求权。未成年者受他人抢劫.诱骗.拐卖.藏匿时,监护权有权请求归还被监护人。
(3)被监护人地位的行为和人身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者,无法独立行使其身分的行为,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行使。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业许可、法律行为的补充等,均由监护人承担。
(4)抚养义务。此项义务源自父母的义务,监护人应向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于被监护人不能确定扶养义务的人,不承担该义务。
(5)受监护人监督.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受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同在内容上。如果监护人监督不力,或者被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如单位为监护人,《民法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监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它的主要内容是: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利。监护人管理其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