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精神障碍成人无法定监护人,仅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6条未成年人之父母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监护权包括两个方面,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为了培养和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为了保证他们自己和社会的安全,以及促进他们恢复健康的目的,对被宣告无行为能力者实施监护。在财产监护权方面,监护人必须依法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由监护人依法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十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一般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才需要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