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又称见面权,互动权,是指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与未成年子女进行短期探访、接触、见面、沟通和同居。在法律层面上,探视权是一种基于父权的衍生权利。在身份关系中只要存在探望权,即应为间接家长的探视权。探视权作为法律人格权的一种,并不能赋予对方探视权。然而,如果一方行使探望权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养育孩子的一方可向法庭提出诉讼,并暂停探视权。
婚姻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子女。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由当事人商定;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访子女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应当暂停探视权;中止后,探望权应当恢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权探访孩子。对方有义务提供援助。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由当事人商定;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访子女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应当暂停探视权;中止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