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的放弃探望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访问的权利不能生效。探望权是一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特殊权利。它是家长的一项权利,不能随意处置。离异后抚养子女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离婚双方不得随意处罚或免除这些权利和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性质的权利义务支助权并未改变,但双方行使的这一权利和义务却有所不同:方直接要求子女通过医疗和教育实现子女的权利。扶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对子女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支持,主要通过探访和支付抚养费来实现和履行。所以,离婚双方无权放弃探视孩子的约定。直系亲属抚养费的一方不仅要为子女履行抚养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