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一方有病、残废,必然会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律修改抚养权规定中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则只能通过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关注子女成长的另一方可请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能对原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这种改变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对十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应予以倾听。若离婚时未满十岁、过了几年、十岁以上,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对方生活,则可申请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