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外公外婆为法定监护人。除该未成年人的双亲均死亡或无法找到下落外,可由爷爷奶奶为监护人。民法典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㈠;外公外祖父母;兄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朋友负有监护责任,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者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