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不区分为第一监护人.作为家长的第二监护人,无一人之分,无一人之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遵循下列原则: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1)祖父母;(2)兄弟姊妹;(3)亲朋好友;(3)亲朋;(3)亲朋好友;(3)亲朋好友承担监护责任,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理由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