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义务教育时,初中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学龄儿童或其他受监护人必须按时送交入学;

2.确保学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且不允许其中途停止学习;

3.按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减免)。

4.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对子女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获准而拒绝接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并对正在上小学.初中入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父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单、行政处罚、责令其送交孩子或被监护人人学的有效措施。总之,如果子女在未成年,其父母过世时,应尽快确定子女的第二监护人,一般而言,子女的外公外婆.父母亲属和社区居委会人员可成为第二监护人。如对子女监护人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修改意见。有时,法庭可能指定适当的人选作为监护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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