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父母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
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访,照顾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异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视,照顾未成年子女或与之短期居住的权利。
离异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可通过探访、照顾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处等方式与子女情感交流,有了心灵的交流,得到了精神安慰;与此同时,孩子们也受到了看望,也能让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因家庭破裂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它有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的离婚判决并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对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程序时,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行使复探权。"第26条规定:"其未成年子女,其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受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
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关于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措施。上述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探视权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对于抚养孩子这一问题,不仅要了解有关探视规定,还要了解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的知识,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更有益。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