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一起生活,而且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2.父亲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在一起,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3.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如果双方都同意,实际上,法律并不会干涉谁真正的抚养权。但是如果诉讼离婚,同时又在抚育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那么此时的法官判决抚养权,除了将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将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