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七条中,我们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儿童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
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在儿童提出增加抚育费用时,有以下情况之一:(1)原有抚育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3)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其他合理原因,应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