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异案件中夫妻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者的思想素质,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所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是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许多情况下,尤其对学龄前儿童来说,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父母带。所以,孩子以前的生活环境,再加上长时间带孩子的家长的看法和身体状况,往往也是影响子女抚养权的重要方面。其次,对儿童生活环境的取证。
离婚案中子女教育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若双方离婚,但其中一方离学校比较近,或者是居住小区成熟,对子女入学,生活最有利,当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也会更大。最终,孩子的观点很重要。十岁以上的孩子对离婚的意义和后果一般都很清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庭会仔细倾听十岁以上儿童的意见。离异前或离婚期间,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让子女愿意随心所欲地养育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