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育女,是违法的,是违法的,是违法的,但却是违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责令补办婚姻登记。同时,从法律层面上间接传达了“先结婚后生育”的讯息。
我们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可以结婚或不能结婚。但这都是对普通公民的,假如生了孩子,其性质就不同了,所谓的强制婚检,实际上是一种干涉生育子女公民婚姻自由。
若已生育妇女的公民坚持不办理婚姻登记,则属违反行政法规,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作为轻微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虽然是法定婚龄,但是生育率为9个月;如果是未婚生育,则按9个月的收入计算;如果是未婚生育,则每提前一年加一年。如果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而16岁就要生小孩,则是要多交4年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