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再婚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两倍计算。
3.不满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4.符合合法领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办理领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领养证明,拒绝领养的,按上年度总收入二倍计。
5.如果收养儿童不符合收养儿童的法定条件,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6.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二到三倍计算。具有以下严重情节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更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按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
(2)违法乱纪和多生了孩子之后不及时报案的,超过一年的,按三到四倍的总收入征收;如果超过三年未报或经举报证实的,按五到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经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的,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4)在违法乱纪前后隐藏.转移财产,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5)拒绝支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绝终止妊娠而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或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按六到八倍征收;
(7)违法乱纪多生一个孩子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酌情在二至六倍标准内决定加倍。(注: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7.违法性地多生一个孩子或非法领养一个孩子后,继续违法不究地多生或多生一个孩子,每多生一个孩子或再收养一个孩子,按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征收标准三倍征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