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支持:同住在一起的一方,因病重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赡养或虐待孩子,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他/她一起生活,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每个父母都想照顾孩子,但是如果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文章中出现了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还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