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孩子抚养费中包含哪些内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等多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做一个详细的解答。第一要明确的是,子女抚养费,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一方,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关费用。儿童抚养费的支付,多以十八岁为节点,结合具体情况而有差别。
婚姻关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三十七条中,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一方或全部生活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即父母离异后,给付子女抚养费已不再只有法律依据,在抚养费的给付请求上,夫妻双方当初离婚时以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形式,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支付的有关文件,不影响子女后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抚养费”的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第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不管是通过协议协商确定,或经法院审理决定,在数额的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其次,还要量体裁衣,充分考虑父母的个人生活、收入状况;第三,要量身定做。要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作为坐标,综合决策。
对抚养费给付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现实的参考价值。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以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第8条,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第9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给付。第10条,父母可以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孩子的全部抚育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孩子18岁为止。超过16岁不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者,仍须支付必要抚育费用:(1)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2)尚在上学的;(3)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还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在儿童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一次性给付,针对有经济基础的父母,可采取一次给付的方式,这一方法被多数当事人所推崇,但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其原因是当事人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这种方法只适用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当事人。
二是协商分期支付,当事人可以协商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多半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为间隔给付。这种给付方式的弊端是存在变量较大,容易出现不能按时给付或直接不予给付等情形。其三,父母一方存在给付困难,但不能给付费用时,也可采用折抵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