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子女抚养权变更诉讼,要了解法院对子女的抚养,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充分了解有关标准和法官的考虑。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有几项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一起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

2.父母同意不超过两周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上述即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案件审理意见,法官将参照意见要求,综合双方的情况作出裁判。知道判决的标准,接下来就得看清相关的证据指向,提供什么方面的证据会更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请求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依据上述法规,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应重点为抚养方身体状况的改变,无能力抚养或另一方有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如酗酒、吸毒、虐待儿童等不良习惯,这些都是主要考虑的因素,另一件事则更为重要,如果孩子已满十岁,就要考虑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们有权选择,要自己选择跟哪一方在一起,毕竟他们并非物品,不应该成为父母争夺的“皮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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