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相关规定,可作为参考: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另提出起诉。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年满10岁且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3)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第17条,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予以批准。第一,解决问题最根本、最平和的方法,是双方协商。一段婚姻关系曾经走到陌路,但孩子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种牵绊,人是情感动物,为了孩子的成长,协商是一种最小化伤害的方法,不会用太多钱,也不会尽人皆知,理应成为首选方式。
第二,从法律实践中参考,考虑到大多数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处于离婚后的状况,法律规定了诉讼解决方法。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时,要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最重要的是,在起诉之前,要重视有关证据的整理,在准备提起诉讼时,就要搜集有关证据,说明己方条件的优劣,反映对方在养育子女方面的劣势,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在诉讼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