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可通过变更监护人等方式解除其与其监护人的关系,监护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被监护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解除监护权的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到法定事实或监护人.其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其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需以任何法律形式的解除监护权。但对精神病人原来的监护关系解除,则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销监护;
2.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如果监护人不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和合法权益,则应当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提起诉讼,撤销原来的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