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一种情况,一方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应给予许可。如果有以上四种条件之一,子女抚养权可能会被提交到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的变更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就抚养费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
但此时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还是只是双方之间具有效力,没有相关的对外效力。下一步需与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此时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变更证据,要求完整真实,说明对方在抚养方面的不利条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证据充分,可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