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考虑,不能将子女视为理所当然,司法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认定,主要依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子女意愿和个性发展需求。还有家长年龄、行为、经济能力、职业、家长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子女教养计划、儿童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情绪状态等各种因素,作为判断儿童监护权的依据。自然,如果任何一方均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可判第三人监护。
与此同时,从法律上讲,父母亲的经济状况不是评判监护权是否正当的唯一标准,或者只有当一方真正对子女负责照料时,父母仍然必须具备最起码的经济能力,以便使子女能够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那么,如何争取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事实上,它仍然要归结为一个孩子,也就是说,谁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比另一个孩子健康地成长,最有可能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监护权的纠纷确实比较多,比如有些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监护权需要撤消,但有些是属于他人侵犯监护权的,此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起诉要求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