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协议。如遗赠扶养协议一方的情形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当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时,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作出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果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赔偿。如无正当理由,遗赠人造成协议解除时,遗赠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抚养费应予以偿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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