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遗产扶养协议可以撤销,具体情况如下。
1.一是由于扶养人不履行合同造成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扶养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是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另外,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而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其次,由于遗赠人违反了合同。"遗赠人无故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遗赠人在其生前并未实际履行遗赠义务;虽然它不能构成实际违约,但它并不能排除预计会发生违约,特别是在被扶养人生前对财产进行任意处分,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如果被扶养人期望违约,扶养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第二,根据目的扩展的解释,这里的遗赠人也应包括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和财产管理人。遗产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死亡后,其继承权归其所有,并可能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3.解除合同并非违约责任形式,但可以构成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约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律解除在实践中最重要。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阐述了扶养协议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赡养费,其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予赔偿,造成协议解除,赡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偿还。”
在解除协议之后,虽然扶养义务仍需在扶养人生前得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在遗赠人死后一次性支付的,因此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遗产扶养协议不属于延续性合同,而是“暂时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合同”。即遗赠扶养协议被撤销后,还将产生回溯效力。该协议的解除应当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应:第一,合同效力的终止,即赠与的义务和扶养义务不再受相关当事人的约束;第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